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南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嘉兴市南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西路南湖经济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坤松,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东路38号1907-1911室。法定代表人:杨大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