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尖锋与毛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尖锋,毛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64号原告:许尖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809200753,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文宣西路38-1号宣和里38号。被告:毛定江,6197207035316,汉族,住浦江县虞宅乡下湾村**号,现住浦江县江南住宅区100号四楼。原告许尖锋诉被告毛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尖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定江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4月2日,被告毛定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许尖锋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毛定江归还借款原告许尖锋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毛定江于2009年4月2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毛定江向原告许尖锋借款40000元之事实。被告毛定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毛定江向原告许尖锋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定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毛定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尖锋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0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毛定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