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县执恢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县执恢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忠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10万元,支付违约金8.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6800元和本案执行费24400元。逾期,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清付了本案执行费24400元。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以(2008)长执字第524-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0万元,支付违约金8.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对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执行员 伍 岗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XX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