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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刘靖与陈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靖;陈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2号原告刘靖,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东昌府区。被告陈勇,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勇的股票、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