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刘靖与陈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靖;陈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2号原告刘靖,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东昌府区。被告陈勇,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勇的股票、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