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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与徐××、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徐××,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76号原告来××。被告徐××。被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来××诉被告徐××、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来××负担。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郭 权人民陪审员  王秋燕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