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邵信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信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76号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组织机构代码14613100-3。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被告邵信兔,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沥海镇联邵村镇东前邵***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信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