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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金宝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陕西省金宝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4-3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金宝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李某与陕西金宝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04年6月24日裁定中止执行。在清理积案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6811.33元(其中案款174571.33元,诉讼费12240),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44号李某与陕西省金宝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