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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建康与叶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康,叶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徐建康,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宝鼎1幢2单元702室。被告:叶军,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宝鼎1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康与被告叶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康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军的起诉,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徐建康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