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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