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