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63号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龙祥。委托代理人:卢杰。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财产保全费1043,合计2205元,由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