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张戈、邱菊红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张戈,邱菊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李学文,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韩庄镇东李相城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宏,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戈,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邱菊红,女,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张戈、邱菊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文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学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