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国勤与温岭市神亚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勤,温岭市神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王国勤,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上汇头村。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神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东普村47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勤与被告温岭市神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勤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王国勤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