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康平嘉园8号楼三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蔡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法定代表人:邵奇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台州市葆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