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2-2号原告:冯××。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