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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2-2号原告:冯××。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