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邰××与安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安吉××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08-1号原告:邰××。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安吉××司(注册号330523000010214),安吉县××镇××区。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邰××诉被告安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邰××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吉××司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7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司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75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75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章振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