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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村南路312号3幢307室。法定代表人:沈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1号518室(湖州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然公司)与被告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福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弈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弈然公司起诉称:2008年7月24日,其公司接受泰福公司委托空运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接受委托后,奕然公���及时安排航空公司出运,总空运费用为319970.50元。该票货物出运后,在正常合理时间到达目的地,但泰福公司一直拖欠运费。后经双方协商,泰福公司承诺在2008年10月21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2008年11月21日结清,逾期付款则按运费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8年10月21日,泰福公司向奕然公司出具《付款保函》,并在同日付款13万元。事后经奕然公司催讨,泰福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23日、3月2日付款5万元、2万元、2万元,余款99970.50元至今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支付尚欠的运费99970.50元,在庭审中,因泰福公司又支付了5000元,故变更为94970.50元;2、支付截至2009年7月2日滞纳金76600.26元及2009年7月3日至实际付清运费之日期间的滞纳金(按99970.50×千分之三×实际迟延天数方式计算),庭审中奕然公司变更滞纳金为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至判决之日;3、由泰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弈然公司为支持其诉请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年10月21日由泰福公司出具的付款保函1份,证明泰福公司欠奕然公司运费319970.50元。2、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4份,证明泰福公司已支付奕然公司运费22万元的事实。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存根联2份,证明奕然公司已将319970.50元开具发票给泰福公司。4、2008年12月24日律师函、邮件详情单、邮件跟踪查询单各1份,证明奕然公司向泰福公司催讨运费的事��。5、2009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1份,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泰福公司向奕然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运费,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运费金额变更为94970.50元。泰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弈然公司提交的证据,因泰福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4,弈然公司提交的是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弈然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2、3、5,弈然公司提交的是复印件,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但弈然公司提供证据2、5拟要证明的内容是泰福公司陆续向其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属自认行为,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8年7月24日,泰福公司委托弈然公司空运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总空运费用为319970.50元,泰福公司一直拖欠运费。后经双方协商,泰福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出具《付款保函》1份,承诺在2008年10月21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2008年11月21日之前全部结清,逾期付款则按运费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同日付款13万元。事后经奕然公司催讨,泰福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23日、3月2日付款5万元、2万元、2万元,余欠99970.50元,经弈然公司多次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另查,在诉讼期间,泰福公司又支付了弈然公司5000元。本院认为:弈然公司与泰福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泰福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运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支付运费及违约之民事责任。现弈然公司的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运费9497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过高,弈然公司在庭审中自愿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本院认为该请求合理,予以准许,因泰福公司陆续支付运费,故对违约金分段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费94970.5元,支付违约金19238元,合计11420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若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1元,减半收取191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3185.5元,由上海弈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1134元,湖州泰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