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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与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劳××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谢×。被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劳××。被告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52元,由原告浙江星星联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琛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