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军昌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经营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的(2009)麟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对李某某所有的、车号为陕C132**东风牌康明斯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李某某负责保管,但不得变卖、隐匿、损坏,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变更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占有、使用的,登记在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千阳分公司名下的,“东风”牌EQ1290W重型普通货车(车号为:陕C132**)壹辆予以扣押,由本院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