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与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14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於××。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