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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与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14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於××。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