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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0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65-3号原告: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英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碶街道后××村。诉讼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财产保全费346元,合计诉讼费654元,由原告东莞市××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