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夏法与郑彩娥、王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夏法,郑彩娥,王建荣,温岭市恒源金属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郭夏法,新河镇山西街65号。委托代理人:金巧丽。被告:郑彩娥,街道月河路97号。被告:王建荣,太平街道月河路97号。被告:温岭市恒源金属材料厂。头村。负责人:王建荣。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彩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夏法与被告郑彩娥、王建荣、温岭市恒源金属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夏法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夏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65元,减半收取9982.5元,由原告郭夏法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