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13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鲍××。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