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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和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雪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雪林,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武汉和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212号湖北路桥15楼。委托代理人李荣国,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雪林,河南人,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刘平,无业。原告武汉和康公司与被告李雪林及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刘平以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思源居委会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刘平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思源居委会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世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