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黄××。被告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