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黄××。被告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