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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裘××。被告:黄×。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负担(其中鉴定费2500元,被告已垫付,限原告于2009年8月16日前径付给被告)。代理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