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传忠与潘长楷、徐潘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传忠,潘长楷,徐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潘传忠。被执行人潘长楷。被执行人徐潘秀。与潘长楷为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潘传忠与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潘传忠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9年5月12日止,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45元。另有申请执行人徐方秀、刘翁联等人与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共有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罗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0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泰政国用2003字第0000420号;住宅使用权面积:45.60平方米;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已诉讼保全),经本院委托评估,确定在2009年7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陆仟元。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房产不低于评估价格予以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罗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0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泰政国用2003字第0000420号;住宅使用权面积:45.6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09.8.6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变卖潘长楷、徐潘秀共有房产。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09)温泰民执字第185-1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潘传忠,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本县罗阳镇泰分路226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303200934。被执行人潘长楷,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本县岭北乡关际后村。现住本县罗阳镇书院路45号。身份证号码:330329580911089。被执行人徐潘秀,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址同上。与潘长楷为夫妻关系。身份证号码:330329196501050907。申请执行人潘传忠与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潘传忠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9年5月12日止,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45元。另有申请执行人徐方秀、刘翁联等人与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但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共有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罗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0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泰政国用2003字第0000420号;住宅使用权面积:45.60平方米;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已诉讼保全),经本院委托评估,确定在2009年7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陆仟元。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房产不低于评估价格予以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潘长楷、徐潘秀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书院路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罗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0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泰政国用2003字第0000420号;住宅使用权面积:45.6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欧卫忠二00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