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爱芳与任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芳,任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44号原告王爱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23幢305室。委托代理人金京华。被告任建红,经商,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2-4613B号商位,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陈陀村。原告王爱芳为与被告任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季文超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芳于2009年8月6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季文超二00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王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