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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汤敏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敏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敏华。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敏华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吟、记录员严靓、被告人汤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敏华于2006年初应聘于杭州欧陆假日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收银员。主要在酒店前台从事接待住宿客人,负责收取客房押金、结账、保管营业款及备用金,看管前台保险箱以及每日营业款的汇总上报。2006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汤敏华在帮助客人存取物品时,发现酒店前台保险箱内有客人寄存的2只自封包,可能装有现金,就趁其同事去洗手间之际,利用自身掌管保险箱钥匙的便利条件,打开保险箱取出2只自封包(内有人民币110000元),连同当晚收取的营业款及前台备用金总计16584元藏入自己所穿工作大衣内,找借口携款逃离杭州,并将全部赃款挥霍殆尽。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汤敏华在身无分文情况下通过珠海电视台主持人胡涛向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区翠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来波、周某、邱某、汤志华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辨认照片、劳某同及工资表、营业款情况说明、寄存情况说明、交接班记录复印件、收据、公安业务档案案犯记录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敏华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敏华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敏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