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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