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