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谢宝芬与马云夫、易冬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芬,马云夫,易冬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谢宝芬。被告:马云夫。被告:易冬根。本院受理原告谢宝芬诉被告马云夫、易冬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宝芬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