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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1号原告: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