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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39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褚雪华与施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雪华,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97-1号原告:褚雪华,盐县武原镇盐北村褚家浜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5806020812。委托代理人:宋佳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宏,铺镇天平花园南区1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雪华诉被告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雪华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施宏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宏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1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