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39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褚雪华与施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雪华,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97-1号原告:褚雪华,盐县武原镇盐北村褚家浜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5806020812。委托代理人:宋佳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宏,铺镇天平花园南区1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雪华诉被告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雪华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施宏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宏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1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