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总厂与泰兴市××金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总厂,泰兴市××金属××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52号原告:诸暨××总厂,住所地:浙江省××××号。投资人:郭××。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泰兴市××金属××厂,住所地:江苏省××珊瑚镇××村。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总厂与被告泰兴市××金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总厂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总厂以已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兴市××金属××厂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总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用8420元,由原告诸暨××总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