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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黄××、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1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江××。被告:黄××。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