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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陆××、原审被告陈乙民间借、陆××与陈甲、陈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甲,陆××,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原审被告:陈乙。上诉人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陆××、原审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一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铮、代理审判员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6月1日向陈甲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庭之日届至,陈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陈甲收到开庭传票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甲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陈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修旺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