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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0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66-1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桥本××。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五乡××村。法定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10.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10.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