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8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潘增尧与吴启明、王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增尧,吴启明,王继华,吴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809-1号原告:潘增尧。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吴启明。被告:王继华。被告:吴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增尧诉被告吴启明、王继华、吴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增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5元,减半收取96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22.5元,由原告潘增尧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