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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8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潘增尧与吴启明、王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增尧,吴启明,王继华,吴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809-1号原告:潘增尧。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吴启明。被告:王继华。被告:吴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增尧诉被告吴启明、王继华、吴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增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5元,减半收取96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22.5元,由原告潘增尧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