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先林诉郑娜、PUAN WAI MENG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林,郑娜,PUANWAIMENG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杨先林。委托代理人王洪。被告郑娜。被告PUANWAIMENG,男,新加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林诉被告郑娜、PUANWAIMEN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林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