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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先林诉郑娜、PUAN WAI MENG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林,郑娜,PUANWAIMENG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杨先林。委托代理人王洪。被告郑娜。被告PUANWAIMENG,男,新加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林诉被告郑娜、PUANWAIMEN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林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