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体全与绍兴县湖塘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体全,绍兴县湖塘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周体全,委托代理人:丁士聚。被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吴岳炎。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体全诉被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办事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缓交),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收到本裁定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