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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贤君与翁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君,翁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54号原告赵贤君,经商,市江东街道徐村村花园巷2号。委托代理人朱桂清,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期敏,农民,稠州北路58号5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君诉被告翁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贤君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