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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628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被告王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7月3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07年年底还清。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王乙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7年7月3日被告王乙出具借条一张,待证被告王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归还期限为2007年年底还清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王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7月3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07年年底还清。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王乙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逾期后,被告王乙理应及时归还。被告王乙未予及时归还,属违约行为。原告王甲要求被告王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