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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青海省××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郑××、陆×。被告:青海省××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范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