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09)未刑初字第00240号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未刑初字第002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以寻找“同学”为由,窜入多户人家,进行盗窃。1、2008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党某家中,以寻找以前的同学为名,盗窃党某人民币800元。2、2008年10月下旬某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姬某家中,以同样的手法盗窃姬某之妻刘某人民币1400元。3、2009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郭某某家中,以同样手法盗窃郭某某人民币50元。4、2009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郭某某家中,以同样手法盗窃郭某某人民币300元。5、2009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刘某家中,以同样手法盗窃刘某人民币500元。6、2009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苏某家中,以同样手法盗窃苏某人民币300元。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郭某某及苏某当场抓获并报警。被告人张某将盗窃失主刘璐1400元已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找“同学”为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