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楼莲凤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莲凤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莲凤。因本案于2009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纪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莲凤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航,被告人楼莲凤及其辩护人陈纪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及2009年1月,被告人楼莲凤在担任浙江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现场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建工组团二期工程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审核工程联系单、进度款支付等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承建该工程的负责人蔡某所送的现金及提货券,共计47000人民币元。具体如下:1、2008年5月,被告人楼莲凤在本市石祥路北秀酒店门口,收受蔡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2、2009年1月,被告人楼莲凤在本市九堡公交车站附近,收受蔡某所送的面值20000元人民币五粮液提货券4张(购买价格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楼莲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楼莲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自书材料、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文件、工作职责、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技术联系单、付款申报表、往来款票据、归案经过、证人蔡某、王某、钟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莲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辩护人提出的,蔡某所送的20000元提货券是以八五折购买的,故被告人收受提货券的受贿金额应为17000元的意见,经查,蔡某送给被告人楼莲凤的五粮液提货券确系八五折购买,对提货券的数额以蔡某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楼莲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莲凤自愿认罪,且退清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楼莲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莲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47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