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谈金毛与冯新芳、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金毛,冯新芳,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谈金毛,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谈家兜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206194611。被告:冯新芳,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北港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05034639。被告:高建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北港村。公民身份号码:××6422。本院在审理原告谈金毛与被告冯新芳、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谈金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金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