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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谈金毛与冯新芳、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金毛,冯新芳,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谈金毛,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谈家兜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206194611。被告:冯新芳,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北港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05034639。被告:高建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北港村。公民身份号码:××6422。本院在审理原告谈金毛与被告冯新芳、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谈金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金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