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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孟国伟、徐利青与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伟,徐利青,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孟国伟。原告徐利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浩军。被告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莉佳,原告孟国伟、徐利青诉被告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国伟、徐利青的委托代理人郑浩军、被告世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莉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国伟、徐利青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8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盛世名苑2幢2单元204室房屋出卖给原告。被告在2008年8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2008年12月搬进新房。不久发现房屋有以下质量问题:1、木质子母门的门条脱落,后经被告修理两次仍未修好;2、窗户的双层中空玻璃上有大量细小的划痕和粘着物无法清除;3、厨房的窗户锁经被告修理也未修好;4、房屋装修后发现了房屋多个墙面出现裂缝并且裂缝在不停地扩大。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予以修复或更换,但被告都未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且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及住房质量保证书约定的维修条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更换木质子母门、七块双层中空玻璃、厨房的窗户锁1把、修复墙面裂缝;被告补偿原告修复房子实际发生费用的10%(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取证发生的实际费用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因被告为原告更换了木质子母门,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已予准许。被告世茂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对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愿意尽维修义务并同意支付修复房子实际发生费用的10%,但对原告主张的5000元不予认可,应待实际支出后再予结算;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请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2、房屋照片1份,证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3、楼宇交接表1份,证明房屋交接时间;4、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出的取证费用;5、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对房屋质量的相关约定。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据2不能确认是原告的房屋,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4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证据5应提供原件;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庭后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可以确认。被告世茂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上述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盛世名苑2幢2单元204房屋出卖给原告。被告在2008年8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2008年12月搬进新房。不久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修理仍未解决。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免费修复外,出卖人还需按照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的0.1倍补偿买受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房屋并补偿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补偿费用应以实际发生费用的1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取证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原告孟国伟、徐利青更换盛世名苑2幢2单元204房屋内的双层中空玻璃7块、厨房窗户锁1把并修复墙面裂缝,同时补偿原告孟国伟、徐利青修复房屋实际发生费用的10%,上述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孟国伟、徐利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辉二00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佳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