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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项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项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9号原告:XX,003198511160093,住台州市黄岩区桥上街轴承厂宿舍。被告:项文勇,××260××197710257279,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宁川西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项文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以与被告项文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韩 鸿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