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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2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娟与丁鼎忠、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丁鼎忠,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18-1号原告:赵娟,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建新路24号。被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赤二村9组。被告: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丁鼎忠,董事长。被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西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高忠鹏。被告: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905号房。法定代表人:高忠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娟诉被告丁鼎忠、浙江美隆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30%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叶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