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与许伟江、张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02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21号。代表人:沈欲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祝如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江,市萧山区浦沿镇山二村。被告:张红,市西湖区长河镇江一村22组33号。系被告许伟江之配偶。被告: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包达。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诉被告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以已与被告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伟江、张红、浙江金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吴 斌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何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