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张××。被告:苏×。原告张××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2006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订好还款计划在2007年1月10日至2007年4月30日还清,但被告一直未予归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被告苏×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举证,也没有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另行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22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归还原告张××借款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晖审判员 余锦明审判员 曹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琴 来源:百度搜索“”